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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聲請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之發票人欄。(應記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陳雪霞)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金額係如附表所載捌萬伍仟元,或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金額為空白,若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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