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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之發票人欄。(應記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陳雪霞)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金額係如附表所載捌萬伍仟元,或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金額為空白,若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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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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