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平和、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玉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平和 即 債務 人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正泰建材行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傑鼎樹脂企業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穩聳 相 對 人 仁大建材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柯麗美 相 對 人 富元企業行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黃啟峰即高暉建材行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林宗泰即永昌五金行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王恆勇即龍懋五金行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李奇烈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柯秀菊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林榮發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盧清泉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董平珠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陳宗和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宋豐洲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張賴片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尤秋香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賴傳興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程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8年度消債 清字第14號裁定自民國108年7月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經查,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即坐落屏東縣○○鎮○○○段○○○ ○○段00000地號土地業經本院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14739 號執行案件於107年11月14日拍賣程序中,以無人應買交債 權人柯秀菊承受之並以債權抵繳拍賣價金,其後並於108年6月11日辦畢所有權登記,因該執行案件為債權抵繳價金故無拍賣價金可供債權人分配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執行案件卷宗查明無誤。又債務人所有之汽車(車牌號碼YP-222 2)乙輛,係85年出廠,車齡24年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 甚清算實益,顯無清算必要,其次,債務人亦無保單解約金或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23日國壽字第108071180號回覆函等附卷可稽。此外,亦查無債 務人有何其它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