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周宥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279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