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146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