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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林陳如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訂同意擔任鍾瑞嶂即國仁醫院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契約書。

二、請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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