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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黃致凱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本票原本。。 二、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係民國107年8月8日? 三、請提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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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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