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金良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錦素
- 相對人
- 戴立言
張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裁定命於送達7 日內提出①金良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②釋明系爭本票34紙之「提示日」。該裁定於108 年3 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提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