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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7號

聲請人
蔣啓文
相對人
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熙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解散前最新一次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8 年3 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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