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24號

聲請人
楊秀婷即嘉陞工程行
相對人
古朝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且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及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245351)1 紙未記載付款地,依上揭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該本票1 紙發票人古朝鋒之發票地為南投縣○○鄉○○路○段000 巷00號,有該本票1 紙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