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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聲請人
益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基

上列聲請人與許斐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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