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宗宇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竑驛
上列聲請人與陳濬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濬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狀所載之「證物所示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期為提示日」,是否有誤?因發票日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不同,故請陳報本件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