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7號聲 請 人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宇聖 上列聲請人與李忠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系聲請狀之聲明所載之到期日?抑或附表所載各起息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