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4號聲 請 人 欣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謙 上列聲請人與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補正系爭本票24紙之現實提示日(須為年/ 月/ 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票載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