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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

指定遺囑執行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惠玲張以岳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

抗告人
林美賢
抗告人
林陳時
上一人抗告人
非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相對人
林美雪

非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1147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參拾捌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雖指定黃淑芬律師為被繼承人林清課之遺囑執行人,惟抗告人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9日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陳美容,則本件自無再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是抗告人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被繼承人林清課於民國107 年6 月23日死亡,兩造為林清課之全體繼承人。而林清課生前立有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並經本院公證人認證。而系爭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且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相對人爰依據民法第1211條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抗告人雖辯稱已於上揭時間召開親屬會議指定遺囑執行人等語,惟相對人否認抗告人所陳稱有召開親屬會議之情事,原裁定依法選任黃淑芬律師為遺囑執行人,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三、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209條第1 項、第1211條、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抗告人雖辯稱已於108 年9 月29日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陳美容,本件自無再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紀錄1 份為證(本院卷第23、24頁),經查:

㈠證人黃告蓮於本院證稱:林清課是伊表哥。(問:你是否有參加親屬會議?)沒有。(問:為何親屬會議上面會有妳的名字?)伊也不知道。(問:108 年9 月29日那天,妳確定沒有去該地點參加親屬會議?)伊確定沒有去。(問:有沒有誰去找妳,通知妳說要開會。)沒有通知。(問:林美賢跟林陳時有去妳家找妳,是去做什麼?)她們有去找伊,叫伊蓋印章,說是要分她父親遺產的事情,伊說伊不要蓋印章,伊也沒有幫她們簽名,她們就走了等語(本院卷第37、38頁),是證人黃告蓮證稱其並無參加親屬會議之情事。

㈡證人黃仙慶證稱:林清課是伊母親娘家那邊的親戚。親屬會議紀錄上面有伊的印章,是伊蓋的,也是伊自己簽名的。(問:為何要簽名、蓋章?)伊想說蓋了就好了。(問:親屬會議紀錄上面的時間是108 年9 月29日,地點在○○市○○路000 巷00號,你有無在那邊簽名、蓋章?)沒有。(問:誰拿這張紙給你蓋章的?叫什麼名字?)伊大哥黃仙化,是黃仙化拿去伊家讓伊蓋章的。(問:你蓋印章時,其他人有沒有在場?)都沒有。(問:之前有沒有跟你說過這個日期要開會?)都沒有等語(本院卷第39、40頁),是證人黃仙慶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蓋章,然其並非於親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會議為之,而係由證人黃仙化持親屬會議記錄至證人黃仙慶家中由其自行簽名、蓋章之事實,應可認定。

㈢證人黃仙化證稱:親屬會議紀錄上面是伊的簽名、蓋章。(問:會議紀錄上面的時間是108 年9 月29日,地點是○○市○○路000 巷00號,是否確實是這個時間在這邊開會的?)是林美賢拿到伊家給伊簽的,但是時間很久了,伊忘記是什麼時候了。(問:林美賢拿給你簽名的時候,有沒有跟你說是為了什麼事情?)林美賢說她們為了財產的事情,現在在打官司,叫伊簽個名,但是實際上她們的糾紛伊不清楚。伊簽完名字她們就離開了。(問:所以為什麼你要簽親屬會議紀錄,你都不瞭解?)伊不瞭解等語(本院卷第40頁),是證人黃仙化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蓋章,然其並非於親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會議為之,而係由林美賢持親屬會議紀錄至證人黃仙化家中由其自行簽名、蓋章,且證人黃仙化亦不知悉親屬會議紀錄所載內容之事實,應可認定。

㈣證人黃美銀證稱:林美雪跟林美賢要叫伊姑姑,伊稱呼林清課表哥。(問:親屬會議紀錄、原審卷第74頁聲明書上面是否為妳的簽名、按指印?)是伊簽名、按指印的。(問:為何要在上面簽名、按指印?)因為本來伊有簽了林美雪的聲明書,後來陳美容的先生又帶林美賢來伊家,叫伊簽親屬會議紀錄,伊就說伊已經簽了聲明書了,為什麼還要簽這份?她就說妳簽了就是了,之後法院會處理。(問:是108 年9月29日拿去妳家給妳簽名的嗎?)伊忘記時間了,但是是拿到伊家給伊簽的。(問:當時現場有什麼人?)伊、林美賢、陳美容,伊簽完之後他們就離開了。(問:之前有沒有通知妳要召開親屬會議?)沒有等語(本院卷第41頁),是證人黃美銀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按指印,然其並非於親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會議為之,而係由林美賢持親屬會議紀錄至證人黃美銀家中由其自行簽名、按指印之事實,應可認定。

㈤證人黃加和證稱:林清課是伊姑表的表哥。(問:親屬會議紀錄上面是否是你的簽名、按指印?)是的。(問:為何要簽這個?)伊表哥過世了,她們有兩個姐妹,她們要分財產,長輩都過世了,只剩下媽媽這邊的同輩還在,問我們這些同輩是否同意她們分財產,並跟伊說如果有同意她們分財產就簽這份。是林美賢拿這份紀錄給伊簽的,是伊到她們家簽的,時間大概就是上面那個時間,但是伊不是很確定。(問:你過去時,現場還有誰?)就是林美賢跟林陳時。(問:林美雪有沒有在場?)沒有。(問:其餘證人有無在場?)沒有,就只有林美賢跟林陳時母女。(問:有沒有人提前通知你要召開這個會議?)有打電話給伊,伊說伊有事情,請她改天再打。後來第二次她又打電話給伊,當天伊就過去了,她打電話過來時,就有講是她們姊妹要分財產等語(本院卷第42頁),是證人黃加和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按指印,然其並非於親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會議為之,而係由證人黃加和自行至林美賢住處在親屬會議紀錄簽名、按指印,且當時並無其他證人在場之事實,應可認定。

㈥綜上,證人黃告蓮並無參加親屬會議,證人黃仙慶、黃仙化、黃美銀、黃加和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然渠等均非於親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會議為之,而係由林美賢或他人持親屬會議紀錄至證人家中或至林美賢住處各別自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則親屬會議紀錄所載上揭證人等人有於108 年9 月29日,在○○縣○○市○○路000 巷00號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陳美容擔任遺囑執行人等語,自屬無稽,不足為採。

五、依上所述,抗告人辯稱上揭證人等人有於上開時、地,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陳美容擔任遺囑執行人等語,並不足採,且證人黃仙化、黃仙慶、黃告蓮、黃美銀及訴外人黃先進等人,均表示並無意願且無法參加親屬會議等情,有渠等簽署之聲明書在卷可參(原審卷第70至74頁),從而,原審以本件確有親屬會議難以召開之情事,且系爭遺囑業經本院公證人認證,依法已推定為真正,至於系爭遺囑是否無效,並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判斷,因而依法選任具有律師專業能力之黃淑芬律師為遺囑執行人,本院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雖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囑執行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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