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陳忠屏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許家慧即信鋐企業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泰鋐 被 告 李盛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此外,本院擬就本件民事糾紛所涉包含「原告主張被告所施作部分工程有瑕疵?」、「此部分工程是否屬於契約範圍內」等爭點送請鑑定(詳細內容如附件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