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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陳忠屏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告
許家慧即信鋐企業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泰鋐
被告
李盛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此外,本院擬就本件民事糾紛所涉包含「原告主張被告所施作部分工程有瑕疵?」、「此部分工程是否屬於契約範圍內」等爭點送請鑑定(詳細內容如附件所示),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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