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 原告
- 陳忠屏
- 訴訟代理人
- 葉信義
- 被告
- 許家慧即信鋐企業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泰鋐
- 被告
- 李盛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此外,本院擬就本件民事糾紛所涉包含「原告主張被告所施作部分工程有瑕疵?」、「此部分工程是否屬於契約範圍內」等爭點送請鑑定(詳細內容如附件所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