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 原告
- 陳忠屏
- 訴訟代理人
- 葉信義
- 被告
- 李盛良
- 被告
- 許家慧即信鋐企業工程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泰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二十二行至第二十三行之「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