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訴訟代理人 蘇蘭馨律師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沛羲律師、蘇蘭馨律師、王怡雯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蘇蘭馨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109 年1 月6 日具狀稱:本件僅委任蘇蘭馨律師,關於陳沛羲律師、蘇蘭馨律師部分僅係誤將同事務所同仁姓名贅載於委任狀上等語,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贅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