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禎麟
- 訴訟代理人
- 蘇蘭馨律師
- 被告
-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沛羲律師、蘇蘭馨律師、王怡雯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蘇蘭馨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109 年1 月6 日具狀稱:本件僅委任蘇蘭馨律師,關於陳沛羲律師、蘇蘭馨律師部分僅係誤將同事務所同仁姓名贅載於委任狀上等語,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贅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