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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訴訟代理人
蘇蘭馨律師
被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沛羲律師、蘇蘭馨律師、王怡雯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蘇蘭馨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109 年1 月6 日具狀稱:本件僅委任蘇蘭馨律師,關於陳沛羲律師、蘇蘭馨律師部分僅係誤將同事務所同仁姓名贅載於委任狀上等語,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贅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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