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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無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訴訟代理人
許天樂
被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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