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無憂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永祥
- 訴訟代理人
- 許天樂
- 被告
-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函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