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春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温人翰即千暉工程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6,90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