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肇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旻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96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為其配偶之父所有,每月有支出房屋使用費,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⒌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⒍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人現擔任「億客來烘焙屋」、「雙群廣告行銷工作室」及「金益企業社」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⒉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銀行公會協商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