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被 告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被 告 蘇 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 萬8,815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8,488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