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被告
-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宏
- 被告
- 蘇 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 萬8,815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8,488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