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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被告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被告
蘇 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 萬8,815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8,488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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