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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 原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被告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被   告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被   告 蘇 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 萬8,815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8,488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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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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