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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張哲彥

  • 原告
    萬瑞誠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永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萬瑞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彥 被   告 陳永當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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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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