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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萬瑞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彥
被   告
陳永當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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