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
- 原告
-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俊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4,836 元,應繳納裁判費1 萬7,9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429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