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
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
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2 款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瑞昱半導體
股份有限公司、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順建、前驅國際有限
公司、葉博任、太陽有限公司、黃湧芳、陳國忠、倪淑卿、陳甫
彥、王俊雄、歐陽文翰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對起訴
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惟原告之起
訴狀僅記載原告之姓名及郵政信箱,並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
,或出生年月日、國民
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