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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9號

召開股東會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

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

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2 款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瑞昱半導體

股份有限公司、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順建、前驅國際有限

公司、葉博任、太陽有限公司、黃湧芳、陳國忠、倪淑卿、陳甫

彥、王俊雄、歐陽文翰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對起訴

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惟原告之起

訴狀僅記載原告之姓名及郵政信箱,並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

,或出生年月日、國民

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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