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所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召開聯詠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股東會議,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被告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