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7號抗 告 人 湯清改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沃禾商用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並提出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287 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並提出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