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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劉子健

  • 原告
    湯清改與相對人沃禾商用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7號抗 告 人 湯清改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沃禾商用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並提出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287 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並提出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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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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