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7號
- 抗告人
- 湯清改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沃禾商用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並提出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287 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並提出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