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蔡嘉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禾安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超出租賃範圍420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0 元 【420 ㎡×1,400 元= 58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