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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告
蔡嘉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禾安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超出租賃範圍420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0 元 【420 ㎡×1,400 元=58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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