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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陳威宏

  • 當事人
    蔡嘉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蔡嘉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禾安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超出租賃範圍420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0 元 【420 ㎡×1,400 元= 58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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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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