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蔡嘉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禾安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超出租賃範圍420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0 元 【420 ㎡×1,400 元=58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