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李俊彥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蔡國宏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