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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7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告
李俊彥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蔡國宏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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