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洪勝海
- 被告
- 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
梁陳秀蘭
陳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 萬4,6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038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6,5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