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4號
- 原告
-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順天
- 訴訟代理人
- 徐萍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312 元(計算式:100.32×16600 =166531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