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312 元(計算式:100.32×16600 =1665312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