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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2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告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健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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