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陳威宏
- 法定代理人冒永建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冒永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帝緯營造有限公司、協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489 元,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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