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 萬6,2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具狀更正被告之公司名稱。 ㈡提出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