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