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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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