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 原告
-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仁昇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籍謄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籍謄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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