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1號
- 原告
- 林來福
- 被告
- 林敏華
- 被告
- 雍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山
- 被告
- 雍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山
- 被告
- 台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焜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占用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84,200元【計算式:(3955+983 )×3500+(152.11+254 +232.89)×10800 =24184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72 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