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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告
林來福
被告
林敏華
被告
雍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山
被告
雍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山
被告
台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焜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占用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84,200元【計算式:(3955+983 )×3500+(152.11+254 +232.89)×10800 =24184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72 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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