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0,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