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陳春花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人翰即千暉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5,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