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林婕妤

  • 原告
    陳春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陳春花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人翰即千暉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5,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鄭珮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