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泉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喜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5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郭喜樂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