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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程耀樑
  • 法定代理人
    周令紋、陳朝國

  • 原告
    宮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宮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令紋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3,664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366944=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1,494元,尚應補繳22,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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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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