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 原告
- 宮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令紋
- 被告
-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3,664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366944=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1,494元,尚應補繳22,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