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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岷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英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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