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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自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仕爵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3,0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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