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召開股東會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號抗 告 人 黃健治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三、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96 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