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楊境碩
- 法定代理人黃莉莉、劉書宏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被告錦順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被 告 錦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宏 訴訟代理人 劉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民事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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