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柏鑫律師
- 被告
- 錦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書宏
- 訴訟代理人
- 劉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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