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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被告
錦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宏
訴訟代理人
劉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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