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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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鍾開沐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健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