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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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鍾開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健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