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洪勝海
- 被告
- 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
梁陳秀蘭
陳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326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 萬6,538 元,並已於同年月19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