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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   告 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 梁陳秀蘭 陳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326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 萬6,538 元,並已於同年月19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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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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