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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告
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

      梁陳秀蘭

      陳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326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 萬6,538 元,並已於同年月19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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