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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召開股東會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李珮妤

  • 原告
    黃健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黃健治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順建、前驅國際有限公司、葉博任、太陽有限公司、黃湧芳、陳國忠、倪淑卿、陳甫彥、王俊雄、歐陽文翰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惟原告之起訴狀僅記載原告之姓名及郵政信箱,並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或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資訊,復未具體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3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先於同年月23日到達原告唯一陳報之送達處所即新竹科學園郵局435 號信箱,並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即屬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本院於同年6 月13日依職權對原告為公示送達,同年7 月3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稿)及證書、司法最新動態管理系統列印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7 至255 頁),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又另有以「黃健治」之名義,以長不足8 公分、寬不足6 公分之紙張為書狀,就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239 號裁定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及聲請再審者,因上開書狀未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原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之程式,且本件起訴狀除記載原告之姓名及郵政信箱外,別無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何人為原告之資訊,則上開書狀自無從認定為本件原告所出具,而不發生聲請之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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