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2號
- 原告
- 陳貞吟
- 被告
- 鼎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和章
- 被告
- 賴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