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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7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漢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神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8,866 元【計算式:(通行權部分:土地公告現值1 萬1,500 元×126.28平方公尺)+(設置管線權部分:公告地價1,840 元×0 .8×168.18平方公尺×4%×7 年)=152 萬1,5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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