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漢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神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8,866 元【計算式:(通行權部分:土地公告現值1 萬1,500 元×126.28平方公尺)+(設置管線權部分:公告地價1,840 元× 0 .8×168.18平方公尺×4%×7 年)=152 萬1,53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