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8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連瑤姿 被 告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秀娥 被 告 郭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筆本金金額並起算日期暨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曾秀娥、郭志雄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上述借款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分別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之情事,應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自108 年9 月9 日即未依約繳納,屢經催討無效,是依據借貸契約第6 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迄今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474 萬9,998 元本金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而被告曾秀娥、郭志雄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戶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30頁、第53至56頁);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又原告陳明願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項、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在6 個月以上│ │ │ │ │ │,按利息約定週年│,按利息約定週年│ │ │ │ │ │利率百分之10 │利率百分之20 │ ├──┼─────┼───────┼────┼────────┼────────┤ │ 1 │3,324,998 │108 年9 月10日│3.235% │自108 年10月11日│自109 年4 月11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9 年4 月10│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 │ │ ├──┼─────┼───────┼────┼────────┼────────┤ │ 2 │1,425,000 │108 年9 月10日│3.235% │自108 年10月11日│自109 年4 月11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9 年4 月10│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 │ │ └──┴─────┴───────┴────┴────────┴────────┘